一、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摘要及说明书;可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软件企业和以软件著作权作为主要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软件运行截图。知识产权多个权属人的企业需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企业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具体要求及材料见附件2);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并提供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包括总体情况与4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4项指标包括①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②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③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④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研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工作岗位等情况材料;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19~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11.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以上材料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光盘(相关要求及编制要求见附件1)。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机构要求及相关事宜
1.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业务。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要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数据一致;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